為落實八五普法工作相關要求,根據(jù)集團年度普法計劃,結合疫情防控政策,6月22日上午,集團企管法務部組織系統(tǒng)內(nèi)部分員工參加市中級法院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二審旁聽活動。 基本案情:某公司將其部分業(yè)務承包給第三人,但卻以公司名義與相對方訂立合同,拖欠合同款后,相對方以公司作為被告主張由其支付拖欠的合同款。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:1、付款主體是公司還是承包人,2、具體的欠付金額。根據(jù)“合同相對性”原則,依法成立的合同,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,且公司內(nèi)部的制度和流程瑕疵不影響公司對外承擔合同責任。 普法小知識: 《中華人民共國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五條: 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,但是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 《中華人民共國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三條: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,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,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。(供稿:企管法務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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